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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PM2.5在线源解析MS和IC等18种仪器
及部件将免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18-12-12     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近日,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据统计,在附件1、2中的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和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部分条目中所列项目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1:

编号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执行年限 修订说明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一) 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1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处理设备 VOCs浓度≤1000毫克/立方米;风量≥20000N立方米/小时;处理效率≥95% 持有合同订单 2021 新增
2 大气PM2.5在线源解析质谱监测系统 颗粒物粒径检测范围:200-2500nm;质量分辨率:大于500FWHM;打击效率:以粒径960nmPSL小球超过35% 持有合同订单 2021 新增
3 大气在线离子色谱仪 检测器分辨率:0.0047nS/cm;单个阴阳离子浓度分析范围:0.2—200μg/m3 持有合同订单 2021 新增
(二) 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1 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 冷头类型:4K;谱仪通道数≥16 年销售量≥10台

2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 探测器物理排数≥64排;球管热容量(MHU)≥4M;X线发生器功率≥28kW 年销售量≥30台 2021 调整
3 正电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扫描系统 一体化机架;晶体条横截面≤4.5mm×5.0mm;CT排数不低于64排;CT球管热容量(MHU)≥4M 持有合同订单
调整
4 数字乳腺X射线机 探测器尺寸≥23×725px;探测器矩阵≥1000万;探测器分辨率≥5.81p/mm;球管阳极热容量≥300kHU;高压发生器功率≥4.5kW 年销售量≥10台 2021 调整
5 乳腺超声光散射诊断系统 激光发射通道数量≥9;探测器数量≥10;激光发射波段≥2;双模式(超声学+光学)复合探头 年销售量≥10台
调整
6 医用数字X射线机(DR) 球管焦点0.6/1.2;高压发生器50-80kW;平板探测器分辨率≥3.50LP/mm 年销售量≥12台 2021 调整
7 磁共振或CT引导术中实时导航设备 与磁共振或CT系统的兼容(同时成像和引导);术前规划、术中实时导航;术中整体导航精度≤2mm;在500高斯线下实现磁共振兼容 年销售量≥15台

8 医院电子直线加速器 X线最高能量≥6MV;剂量率≥400cGy/min;多叶准直器最小叶片宽度≤10mm具影像引导功能支持动态调强功能 持有合同订单 2021 调整
9 血液透析机 透析液温度控制精度:±0.5℃;透析液电导率控制精度:±0.1mS/cm;超滤脱水控制精度:±30ml/h;具有在线血液透析 年销售量≥500台 2020 调整


附件2:

设备名称 一级部件 单机用量 税则号列(供参考) 执行年限
1.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 4K冷头 1套 84186990
心电电极 1套 90181390
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 滑环 1个 85369090 2021
滚珠轴承 1套 8482 2020
高压发生器(80kW) 1个 90229090 2020
闪烁体/CT机用零件 21-106片 90229090 2021
X射线管散热器 1套 90229090 2021
防散射栅格 1套 90229090 2021
3.正电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扫描系统 硅光电转换芯片 8000个 85408900
4.数字乳腺X射线机 X射线管组件 1个 90223000 2021
乳腺平板探测器 1套 90229090 2021
5.乳腺超声光散射诊断系统 激光器 1个 85411000
探测器 1个 85414090
6.医用数字X射线机(DR) 动态平板 1套 90229090 2021
7.磁共振或CT引导术中实时导航设备 导航相机 1个 90314990
8.医院直线加速器 磁控管及配件 1套 85407100 2020
速调管 1套 85407910 2020
固态调制器 1套 90229090 2021
数字影像探测器(MV
级)
1套 90330000 2021
9.血液透析机 电磁阀 32个 84818021 2020
齿轮泵 3个 84136021 2020
陶瓷压力传感器 4个 90269000 2020


现附全文如下: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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