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沪科规〔2019〕12号文,上海市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是与《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办法。近年来,通过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联合评议有效促进了科技资源共享、减少了科学仪器设备购置中的重复浪费,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为对接国家政策,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制度,做好上海市新购大型仪器的预算评审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评议范围、评议工作机制、评议工作流程、评议内容和结果及惩戒措施等五个方面。《管理办法》总体上延续了此前施行的办法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次对评议范围、评议结果及惩戒措施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相关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评议范围。《管理办法》针对上海市新设立的一些非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未纳入评议范围的情况,明确评议范围“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委托项目评估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其它市级财政经费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单位需先送联合评议办公室对其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
二是完善评议结论,明确结论具体条件。结合上海市评议工作实际,把原来办法中的“建议购置、不建议购置和暂缓购置”三种结论调整为“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两种结论,同时对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是增加惩戒措施。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施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联合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关于此次发布并施行的《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可进入网址:stcsm.sh.gov.cn/P/C/162530.htm 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