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官方微信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务信息  >>  正文

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措施要求(
公开版)

发布时间:2021-3-8     来源: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措施要求(公开版)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招标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装备采购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程序规范、质量优先、注重效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适用条件。已经批准立项或者列入装备建设计划安排的预先研究背景和演示验证、研制、试验、订购、维修保障等项目及相关装备工作服务项目,采购方式明确为竞争性采购,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招标:(1)作战使用性能、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明确的;(2)所需招标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任务时限要求的;(3)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个的;(4)所需招标费用占项目预算比例预计不超过5%的。符合上述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得将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选择。装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投标。

装备采购招标应当首先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将具体理由在招标方案中专项说明:(1)技术复杂或者敏感,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有特殊应用环境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并且只有少量特定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4)潜在投标人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先期测试验证中技术优势明显的;(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预算金额比例预计超过3%的;(6)完成研制工作,具有3个及以上供应商的装备订购项目;(7)需要保持装备技术状态稳定或者便于部队使用和维修保障的。

  二、招标准备

(四)招标方案和文件编制。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并按程序报批。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依据;(2)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原则、范围和数量;(4)评标方法和标准;(5)标的要求;(6)实施流程和进度安排;(7)技术指标要求;(8)中标原则、中标人数量、理由,以及多个中标人任务份额分配比例;(9)投标人的资格能力条件要求或者拟邀请的对象;(10)经费安排(含最高投标限价、失利补偿经费);(11)招标失败的可能情形及处理办法;(12)失利补偿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能力证明文件类型或者清单;(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投标报价的构成;(4)技术指标、数量、进度和其他要求;(5)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判定条件;(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7)招标失败的可能情形及处理办法;(8)失利补偿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是否允许中标人对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中标人数量确定。装备采购项目招标一般确定1个中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中标人,并在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任务份额分配比例和中标价格确定办法:(1)确定1个中标人不便实施跨地域装备试验、维修保障的;(2)确定1个中标人面临较大技术、质量、进度、费用风险的;(3)确定1个中标人难以完成持续大批量采购任务的;(4)装备预先研究需要多技术路径推进实施的。

(六)多个中标人任务分配和价格确定。确定2个或者3个中标人的采购项目,根据中标人排序,2个中标人一般按照7:3比例分配中标任务份额,3个中标人一般按照5:3:2比例分配中标任务份额。对于因配发区域限制、项目完整性、多技术路径安排等原因,无法按照以上比例分配任务份额的,应当在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明确。

装备预先研究项目、装备研制项目、技术状态基本一致装备订购项目、试验内容基本一致项目,以及维修保障内容基本一致项目,其他中标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报价;报价低于第一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各自报价,其中,第三中标人报价高于第二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二中标人价格。装备订购技术状态、试验内容以及维修保障内容不一致的项目,中标价格执行各自报价。

(七)评标方法选择。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其中:(1)综合评分法。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价、打分,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者技术方案复杂的采购项目。(2)最低评标价法。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照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报价相同时,按照技术得分高低排序。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军民通用性强,技术规格、标准统一,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3)性价比法。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商数(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一般适用于特别关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评标标准设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要求,按照装备质量和效益综合最优原则,从技术、价格、商务三个方面科学、公正、合理地制定评标标准。

(九)价格方式选择。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采用有价格或者无价格招标。有价格招标一般采用无标底方式;采用有标底方式招标的,标底价格不得超过装备采购项目经费概(预)算,且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装备采购项目经费概(预)算,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无价格招标是指招标前后均无法确定招标价格,且合同签订后不需向中标单位直接支付经费的方式,适用于采购目录供应商或者服务类供应商竞争择优等项目。采用无价格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中说明理由。

(十)分阶段招标情形和要求。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组织分阶段招标。对投入和风险较大的研制、研制订购一体项目,可以先组织投标人开展方案竞争择优入围,再组织入围的投标人开展样机试验竞争,最终确定中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第一阶段可以先组织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再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且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十一)样机比测条件。在费用、进度合理的前提下,当仅凭投标文件难以判定投标人技术方案和样机优劣,或者投标人提供的第二方、第三方测试试验结果难以被采信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提交样机(样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功能、技术指标测试试验,对比测试试验结果进行评标。

(十二)保证金交纳。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设定和接受投标保证金的,单个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且不得超过200万元。对于采用分阶段招标方式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三、招标实施

(十三)采购需求对接。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在采购需求信息发布后,同满足采购需求信息要求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需求对接,向其介绍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对接记录。

(十四)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依据批准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经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的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

公开招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步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公告发布当日应当具备发售招标文件条件。

邀请招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向经过采购需求对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五)资格预审。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组织资格预审,主要审核资格条件、研发生产维修能力、试验测试能力、质量信誉、履约能力等。对于公开招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对于邀请招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对于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书面告知。

(十六)招标文件发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做好对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或者修改工作。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十七)现场踏勘。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装备采购项目需要,可以统一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同时踏勘项目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不参加除外。

(十八)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补充、修改、撤回。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由专人在指定地点签收投标文件,出具签收凭证,妥善保管,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九)联合体投标。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对于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新的联合体方式参加同一装备采购项目的投标,相关投标均为无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审查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的各专业资格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格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二十)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工作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装备采购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代表可以参加,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并且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装备采购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单位专家,其选取原则应当在招标方案中明确,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日内确定,专家从经过军队认可的装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代表根据招标方案明确的选取原则确定,并不得透露项目名称和有关信息,抽取和确定过程全程录像,抽取和确定结果应当严格保密,评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或者将结果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十一)开标。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明确为1个中标人的,投标人少于2个时不得开标;明确为多个中标人的,投标人少于中标人数量时不得开标。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是否在场;(2)宣布开标纪律,明确各参与方职责和行为事项;(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4)宣布参加开标的人员名单;(5)检查投标文件有无提前开启情况;(6)确定投标文件开启的要求,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7)启封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形成的开标记录应当载明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等内容,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二十二)样机比测。招标文件要求对样机(样品)进行统一测试试验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测试试验要求和程序,选择国家或者军队认可的具备相关资格、且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试验,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测试试验报告。测试试验机构有多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竞争确定。

(二十三)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能力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情况等进行审查,复核投标人资格的有效性;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逐项审查并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资格能力审查。(2)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质询和答复。对投标文件内容有疑问需要质询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后,书面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5)现场宣布所有投标人评标排序。(6)编写评标报告,提交军队装备采购单位。

评标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二十四)否决投标情形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军队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的;(4)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或者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串通投标情形认定。装备采购招标禁止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团队成员相同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以及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9)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2)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3)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4)授意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报价的;(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6)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二十六)废标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废标决定:(1)招标方案明确选择1个中标人,但是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少于2个的;(2)招标方案明确选择多个中标人,但是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中标人数量的;(3)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未能开标的;(5)采购任务经批准取消的;(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废标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等形式将废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方案明确的处理原则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更改其他采购方式,其中,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废标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废标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评标结果处理

(二十七)评标结果确定。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确定评标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作出评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按照确定的程序重新组织评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1)未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的;(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符合要求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且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4)评标工作存在其他明显错误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和招标文件所约定的中标人数量确定中标人。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串通投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或者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标排名,顺次确定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十八)招标结果公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开招标的,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和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涉密网端进行结果公示,同步在互联网端发布公示查询通知;邀请招标的,还可以选择通知书等方式书面告知。

招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开标评标时间;(2)中标人名单及排序;(3)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询问、质疑、投诉受理部门联系方式);(4)公示有效期;(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十九)中标通知书发放。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无异议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十)合同签订。对于签订合同需要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中标人已具备资格的,以及不需要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项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需要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但中标人尚未取得资格的项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人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中标人仍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原则重新确定中标人。

(三十一)保证金退还。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军队装备采购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十二)招标档案管理。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依托招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兼具的存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招标结果、质疑投诉处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原始资料的管理,做到可还原、可追溯、可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复制、伪造、变造或者销毁招标档案。招标档案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五、责任追究

(三十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构成违纪的,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回避但未主动回避的;(2)擅离职守的;(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4)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它成员公正评标的;(6)泄露招标投标保密信息的;(7)其他妨害装备采购招标管理的。前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十四)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在装备采购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记录不良信誉,并在军队装备采购工作范围内予以通报;(2)1至3年内禁止其参与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3)警告、暂停或者吊销其相应资格;(4)将相关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前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三十五)招标委托要求。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并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按程序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三十六)回避要求。装备采购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与投标人有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3年内曾在投标人任职、兼职或者担任顾问的;(2)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任职、兼职或者担任顾问的;(3)与投标人发生过纠纷的;(4)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招标的。

(三十七)评标委员会管理。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为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措施,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工作组或者利用信息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辅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出任何修改或者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执行回避制度,并对签署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有关工作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十八)保密和知识产权要求。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军事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十九)自主可控要求。招标采购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自主可控有关要求。

(四十)招标费用。招标费用可以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负担或者由中标人负担,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负担的,按照军队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由中标人负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   京ICP备13023518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0380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6层   |   邮编:100037   |   电话:010-68596456 / 68596458
战略合作伙伴、技术支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机经网(M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