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2021年7月29日,发改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天7月30日,智能电表相关上市企业股价一改长期温吞水的状态,多股大涨甚至涨停。
资本市场的强烈反应,显现出资本市场认为此一通知的出台,对于智能电表市场是利好消息,有助于智能电表市场规模扩大。
2、《通知》内容解读
从《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内容来看,本通知的初衷应是在新能源大规模快速发展和多地用电负荷记录屡创新高背景下,用户的用电习惯与电力市场之间的供需关系已经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并且随着新能源电源的快速发展,在消费端若不与生产端形成一定的互动机制,对维护电网系统稳定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且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希望通过电价机制改革,推动用电行为去适应未来新能源为主体的电力系统,与能源结构改革形成良性循环,进而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通知首先要求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根据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接下来可能会出现的动作是:
1.重新划分峰谷时段,调整的思路将会更多纳入新能源发电的负荷特性。
2.峰谷电价价差可能大幅度扩大。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以浙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为例,尖谷价差最大在3.4:1左右,而峰谷电价价差最大在2.5:1左右。参照浙江2019年的最低负荷和最高负荷数据,其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远超过40%,因此理论上来说其峰电价有较大的上涨空间。以35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现行低谷电价(0.3343元/Kwh)为参考,若按4:1的峰谷价差执行,则峰电价会达到1.34元/Kwh,较现行高峰电价提高0.5元/Kwh。而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若按4:1的峰谷价差执行,则峰电价会达到1.51元/Kwh,较现行高峰电价提高0.61元/Kwh。
3.更多地方会出现尖峰电价,新出现深谷电价。其实像浙江等部分省份,尖峰电价其实已经应用了多年,所以,这次对于尖峰电价也仅是扩大应用范围而已。根据通知要求,“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参照浙江现行电价,大工业用电的尖峰电价上浮比例达到20%,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尖峰电价上浮比例达到30%。而在尖峰负荷出现时段方面,各省有较大差异,比如浙江、江苏普遍出现在13时左右,有些省出现在晚上时段。另外,深谷电价虽然是新提出,但是结合以前尖峰平谷的四费率分法,在电价制定方面会不会新划一档也不一定,还得看具体执行结果。
4.季节性电价应用范围扩大。在现行市场,水电丰富的地区,比如四川,一直在按平水期、枯水期、丰水期执行季节性电价。因此季节性电价本身不是新要求,本通知重点是要结合更多新能源纳入之后对当前电力供需关系季节性变化带来的影响,去优化现行的季节性电价或者推出季节性电价。而特别提到的北方取暖季拉长低估时段、降低谷段电价是否对取暖电能替代产生多大作用,仍旧取决于这一季节性电价出来后最终的使用成本变化。
通知要求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根据这部分内容,重点强调的是如何利用分时电价机制对用电行为进行引导。
1.首先从执行范围来看,按通知意思,原则上应该覆盖全部工商业用户(特殊行业、领域除外)。
2.从提出“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这一点来看,降低电能使用成本不是本通知的目的(以居民用电为例,采用峰谷电价基本肯定会比采用平均电价要优惠)。结合后文提到的“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就是很明确地提出,分时电价的完善必须要能起到改变用户用电习惯的作用,这是核心目标。
3.对于居民峰谷电价,不做强制性要求,采用分时电价和扩大峰谷电价以鼓励为主。
4.允许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全是为了满足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发展的需要。
3、当前各省电价执行情况
以下是根据各省市发布的销售电价政策文件整理的当前电价政策特点。
电力公司 |
电价政策特点 |
北京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冀北(河北省北部) |
一般工商业执行高峰、平段、低谷三个费率;大工业季节性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个费率,平时执行高峰、平段、低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峰谷电价且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河北(不含河北省北部)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季节性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个费率,平时执行高峰、平段、低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峰谷电价且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天津 |
一般工商业执行高峰、平段、低谷三个费率;大工业季节性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个费率,平时执行高峰、平段、低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煤改电用户执行峰谷电价。 |
安徽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且高峰执行季节性电价;居民执行平、谷电价。 |
甘肃 |
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居民执行峰、平、谷电价,且同时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执行。 |
山西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单一电价。 |
福建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单一电价;居民执行峰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湖北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和季节性高峰电价。 |
湖南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尖、峰、平、谷四个费率;居民执行单一电价。 |
河南 |
工商业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黑龙江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居民执行采用阶梯电价且煤改电用户执行峰谷电价。 |
江苏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和季节性尖峰电价;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吉林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江西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单一电价;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辽宁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蒙东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宁夏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单一电价。 |
青海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山东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季节性执行尖峰电价;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上海 |
一般工商业执行季节性峰谷电价;大工业用电执行季节性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峰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陕西 |
一般工商业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居民执行峰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四川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季节性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新疆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煤改电执行季节性峰谷电价;居民执行单一电价。 |
西藏 |
普通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执行季节性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浙江 |
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尖峰、高峰、低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峰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贵州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单一电价;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云南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季节性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阶梯电价。 |
海南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季节性阶梯电价。 |
广东 |
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居民执行季节性峰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有地区差异。 |
深圳 |
工商业及大工业供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峰、平、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广州 |
工商业及大工业供电执行峰、平、谷三个费率;居民执行峰、平、谷电价同时执行阶梯电价。 |
根据各省电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电力公司在居民电价方面都已经在执行峰谷电价或阶梯电价或两种混合执行;大多数电力公司在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方面都已经在执行多费率电价;对于煤改电等特殊情况,多数电力公司都有设计季节性峰谷电价;部分电力公司,已经在采用季节性多费率电价;部分省对于新能源等都有引导性电价政策。
总体来说,本通知所述电价完善方向基本上已经得到了应用,只是存在省区之间的差异化应用。
4、当前的智能电表是否满足通知要求
结合通知内容,对智能电表提出的功能要求主要是:
1.支持多套费率切换;
2.较高的数据密度;
3.支持在线更换费率时段。
满足以上功能要求的核心是现行智能电表技术要求是否满足费率配置功能和数据采样、存储要求?现行智能电表通信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根据现行的“智能电表技术规范”,首先,在数据存储要求方面,以15分钟为间隔的冻结数据能记录不少于300天的数据量,且负荷记录间隔可以在1~60分钟范围内设置。
其次,在费率和时段设置功能要求方面,要求能够支持2套费率和时段;每套费率支持2个时区,且每套费率可以设置14个费率时段;每套费率最多可支持12个费率。另外,还要求支持公共假日和周休日特殊费率时段的设置。
再者,在通信能力方面,国网已经全面推行HPLC宽带载波通信技术,同时在推广HPLC+RF双模通信技术;南网也已在大量使用HPLC。因此,在必要情况下,即使需要修改表内费率时段参数,也完全具备远程配置的通信条件。
从以上有关联的核心功能来说,现有的智能电表在技术角度完全能够满足本通知提出的要求。
所以,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不会造成存量市场智能电表大面积重新迭代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智能电表主要需求来源没有明显影响。
而从增量市场来说,光伏等分布式电站和储能电站的建设进度加快,虽然对智能电表增量市场有一定的益处,但是从需求总量来说,也不足以让智能电表市场产生影响市场格局的增量。
总之不用想太多,当然,资本市场的狂欢往往不是深入行业的人所能理解的。
5、对能源新基建市场的影响
通读《通知》全文,最最核心的内容其实是: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早前,笔者曾基于当前的峰谷价差,在2019年10月10日曾写过一篇《电动汽车卖电赚钱?我们可能想多了》的文章。其中一段内容就是从经济价值角度来看的,基于当前的峰谷电价价差,认为理论经济价值就不明显,再结合电池寿命影响和用户体验,认为V2G是没有吸引力的。
但是如果按本通知要求扩大峰谷价差之后,单纯从经济价值角度,至少比当前会有更大的吸引力,也就有了更多的可行性空间。
据此推理,峰谷价差的扩大,与其说是有利于智能电表市场,不如说更有利于用户侧储能市场的发展。
同时,通知的目标是以价格引导消费行为,以消费行为匹配生产行为,进而推动储能、新能源等技术的发展应用。
目前,储能的发展重点落在电源侧,新批建的新能源电站都有储能电站配建比例要求。但是,这种以投资驱动的储能电站建设,从更广阔的视角去分析,能解决部分弃风弃光的问题,但是对调节整个电网的峰谷差,作用微乎其微。一直以来,储能电站建设的成本收益问题,是电网储能建设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如何构建以价值为导向的储能市场,是推动储能市场发展的核心精神。
另外,从稳定电网系统、实现削峰填谷的角度出发,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神经末梢(用户侧)储能市场的推动更需要构建一个价值为导向的储能市场。
另外,早于《通知》几天的7月23日,发改委还发布了一份文件,即《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其中明确提到“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和“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的核心基础条件就是有一个以价值为导向的市场。
《指导意见》还指出,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
在2019年环球表计年度大会上,笔者当时的演讲内容也曾提到基于5G基站的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思路。
在《通知》切实落地后,相信充储一体充电站、商业中心储能站、甚至是居民用户侧储能点,都将会得到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围绕储能进行的产品应用创新也将有更多的市场空间。
可以说,若《通知》切实落地,无疑会成为储能市场发展的转折点。这是值得期待一下的。
当然,对新能源发电也是有利的,就不展开了。
6、对需求侧管理市场的影响
过去的需求侧管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具有普遍意义的良好效果。核心原因一是操作可行性差,二是价值导向不足;三是用电习惯改变困难。
而通过峰谷电价价差扩大,一方面扩大了价值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使用户侧储能等技术手段有了发挥的空间,潜在手段多了,为了响应需求侧管理而带来的用电影响少了,那么也就更有利于需求侧管理的推行。
同时,在价格机制有空间的情况下,需求侧管理的模式也就有了更多的创新空间。比如,用户分级用电与用户侧储能的协同,完全有可能实现既满足需求侧管理需要、又最大程度满足生产用电需要的模式。
总之,《通知》要求的切实落地,对未来需求侧管理的推行也会提供更多的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