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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善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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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8-23     来源:浙江省生态厅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七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其将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近年来,随着政策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城市雾霾治理的重视,细分污染物如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治理也被频频提上日程。

据了解,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十三五期间,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取得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O3污染问题凸显。O3已成为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式。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制定《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其将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PM2.5O3协同监测网。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涉VOCs排放的重点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园区推广建设VOCs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

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涉VOCs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

加强VOCs现场执法监测装备保障,2021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年底前,县(市、区)全面配备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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