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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7-11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编辑:衡盛楠    审核:张经纬 王静

京科创发〔2025137

各相关主体:

  为做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现行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将《实施办法》第七条中“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修改为: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实施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79

 

解读:《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20257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形成《通知》。

 二、主要考虑

  取消领取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为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服务更多的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三、主要内容

  将16号文第七条中“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修改为: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16号文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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