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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7-31     来源:中国民政    编辑:衡盛楠    审核:张经纬 齐子杨

730日,民政部举行2026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解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就相关情况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

文件解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作出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的整体效能,直接影响行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落地实效。近些年,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助力社会团体汇聚专业资源、延伸服务触角、联系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对其规范管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行业发展看,部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机构设置、负责人选用、财务管理、印章使用、重大活动开展等关键环节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  

从制度层面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红线不够清晰,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刚性约束不足,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够细化。  

从实践需求看,随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形态更加丰富、业务场景更为多元,对存量机构合规运行、日常活动全流程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更具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民政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在深入调研并充分听取行业专家、社会团体代表、监管一线等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办法》全文共29条,覆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从设立到撤销的全流程,围绕突出党建引领、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合规底线、强化刚性约束等方面,实现了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则的系统性重构。《办法》的出台,是法治化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的重要举措。通过厘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的权责边界,从制度层面堵住管理漏洞,防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风险;通过立标准、定规矩、明底线,解决长期以来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偏离宗旨、管理形同虚设的问题,重塑社会团体公信力;通过压实社会团体主体责任,推动其从重设立重管理转变,筑牢发展制度根基。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制度要求,持续深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促进社会团体引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推动社会团体工作提质增效、行稳致远。

答记者问

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关注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开展活动、负责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哪些亮点?  

余永龙:《办法》对标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构建起权责明晰、全程可控、闭环治理的管理体系。就其特点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办法》紧紧抓住社会团体这一核心责任主体,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内涵和法律地位,明确其不属于独立法人,全部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社会团体承担,突出强调社会团体对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并据此进行一整套制度设计,以解决当前一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虚化、监管悬空、权责脱节的问题。  

二是突出党建引领。《办法》牢牢把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政治方向,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办法》将党建工作嵌入管理全流程,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要全程指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机构运行全过程。明确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任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等,都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意见。  

三是强化全周期治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补齐制度短板,创新建立覆盖机构设立、日常管理、规范建设、履职使用、考核评估、退出清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全流程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推动监管模式向常态化、长效化治理转变。  

四是统筹规范与发展。《办法》充分尊重社会团体组织属性和发展规律,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注重突出正向引导、赋能提质,引导社会团体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发展从重数量规模转向重质量内涵、从重扩张速度转向重发展质效,引导社会团体既守住合规底线,也释放发展活力。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关注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请问《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余永龙:《办法》的核心制度设计理念,是牢牢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围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建设使用考核退出的全链条闭环,构建覆盖所有环节、穿透运行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框架,推动社会团体从被动合规主动治理转变,彰显全流程、刚性化、实质性管理的鲜明特点。  

一是的准入,从源头严控增量风险。《办法》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权责匹配的设立原则,明确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刚性条件。划设严禁设立的红线,细化名称的禁用情形,有效防范以模糊命名、层级嵌套规避监管的行为。优化设立程序,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必须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完成设立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严格的程序管控,避免随意设立、违规设立的情形。  

二是强化的穿透,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纳入本团体内部治理体系,做到三个必须:必须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项制度体系;必须重点加强财务和印章管理,做到收支统一核算、账户统一管理、印章统一使用,切实做到设立必管、管必到位。  

三是规范的标准,夯实机构运行基础。《办法》厘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织架构边界,明确分支机构设置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事岗位或部门,严禁套用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组织架构;严格限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称谓、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从组织架构层面规避平行设置、多头管理的风险。  

四是明晰的边界,划定刚性活动红线。《办法》严格区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权责边界: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全额归入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可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交办事项,严禁发展会员、收取任何费用。细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负面清单,划定清晰的合规底线。同时要求社会团体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五是完善的机制,构建常态化监管体系。《办法》从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管两个维度压实监督责任。内部层面,要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负责人述职考核、监事(监事会)监督机制,相关考评、监督结果作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负责人撤换的依据;外部层面,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的监管体系,精准识别违规风险。分类细化疏于管理的七种情形,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应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打通监管处罚的传导链条。  

六是细化退的程序,实现闭环管理。《办法》明确七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细化退出流程,要求社会团体在撤销情形出现或被查实后及时撤销并向社会公告,持续净化行业生态,实现动态优化、良性发展。

《法治日报》记者  

民政部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保障政策落地?  

余永龙:《办法》的政治性、规范性、操作性强,是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重要制度依据。确保《办法》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把制度条文转化为行业共识、转化为社会团体的常态化管理实践、转化为管理部门的规范化执法行为。民政部将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协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精准释放制度信号。加强分层级、分领域专题培训,面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人员,重点讲解《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则、新监管要求,细化执法检查的操作流程、罚则适用,提升精准发现问题、严格监管执法的能力;面向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重点讲解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机构设立的禁止情形、授权管理的边界、财务及印章管理的要求、疏于管理的法定认定情形和处罚后果等,指导社会团体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同时,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解读、规则阐释,引导社会团体强化按章办机构、依法管机构的合规意识,筑牢合规运作的思想防线。  

二是加强指导监督,压实社会团体主体责任。抓住存量机构合规整改这个关键,指导社会团体在过渡期内对存量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特别对于党建工作不到位、名称使用不规范、组织架构不合规、负责人称谓不合要求、授权事项不清晰等问题要立查立改、即行即改;对于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数量过多,超出社会团体管理服务能力的,要采取合并、撤销等方式予以精简。指导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点,将《办法》的刚性要求嵌入内部治理体系,确保每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有监管主体、有明确边界、有合规制度、有风险防控措施,不断提升社会团体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刚性执法,形成常态化震慑。民政部门将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合规性监管纳入社会团体常态化监管的重点范围,构建年度检查、审计抽查、专项检查、重点问题核查、等级评估等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大对社会团体高风险问题、高发频发问题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办法》关于疏于管理的认定标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曝光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作用,以严格执法推动社会团体绷紧合规之弦。  

四是加强跟进反馈,实现长效治理。做好《办法》实施动态跟踪,汇总分析社会团体在合规整改、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制度有效落地。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形成综合监管合力。推动社会团体加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畅通会员单位、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全方位监督,以自律固本、监督纠偏。我们也非常希望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来一起加强监督,共同促进社会团体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

详解《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三季度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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