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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财政部、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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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0     来源:财政部官网    编辑:衡盛楠    审核:张经纬 王静
摘要: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并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要求:

明确“本国产品”界定标准:明确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

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分类制定具体标准: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明确成本核算规则,并合理设置过渡期。

加强证明文件审查:采购人需对供应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

强化监管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产品和组件的生产地、工序完成地及组件成本占比进行核实、鉴定。一旦发现供应商假冒本国产品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依法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禁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里面对本国产品的说明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全文: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系统提出了构建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以及对本国产品予以支持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   

《通知》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还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通知》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全面理解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   

(一)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通知》明确,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科学制定本国产品具体标准要求。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等,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明确成本核算规则,并合理设置过渡期,保障标准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四)加强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的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处理涉及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投诉或者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必要时可以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产品和组件的生产地、工序完成地以及组件成本占比等进行核实、鉴定。一旦发现供应商假冒本国产品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国产品标准相关事项的核实、鉴定工作。   

(五)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如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通过组织培训、政策宣讲等方式,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要强化采购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政策实施的良好环境,确保《通知》顺利实施。   

(二)完善内控机制。各级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中,确保于202611日起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政策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加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着力解决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专业认定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落实《通知》要求的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对未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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